(2017)渝0151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与杨周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梁法院刑庭,杨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铜梁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杨周,男,汉族,1993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5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邓胜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周偿还申请执行人铜梁法院刑庭支付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8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郑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