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平定县宏泰耐火材料厂与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西远鑫电力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定县宏泰耐火材料厂,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西远鑫电力化工有限公司,阳泉市伟达综合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定县宏泰耐火材料厂。法定代表人:郗瑞红,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晔,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许国明,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虎银,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巨城信用社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贵,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远鑫电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卫东,任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市伟达综合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任总经理。上诉人平定县宏泰耐火材料厂因与被上诉人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西远鑫电力化工有限公司,阳泉市伟达综合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平定县宏泰耐火材料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9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严旻审判员 张敏芳审判员 张瑞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