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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向德与包秀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德,包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642号原告:李向德,男,194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包秀清,女,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青山乡。原告李向德与被告包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李向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向德负担。审 判 员 孙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于 杨书 记 员 夏晓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