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向德与包秀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德,包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642号原告:李向德,男,194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包秀清,女,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青山乡。原告李向德与被告包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李向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向德负担。审 判 员 孙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于 杨书 记 员 夏晓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