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薛中华与西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中华,西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8行初46号原告薛中华,住西平县。被告西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平县西平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陈富礼,男,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中华诉被告西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薛中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中华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中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中华负担。审 判 长 张铁良审 判 员 张新生人民陪审员 袁 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