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03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振兴支行诉被告姜云杰、孙强、毕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振兴支行,姜云杰,孙强,毕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5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振兴支行,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七经街40-7号。负责人:贾世月,系该行行长。被告:姜云杰,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告:孙强,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毕姣,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振兴支行诉被告姜云杰、孙强、毕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名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5元,减半收取170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