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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7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润泰市场程威保温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陈俊、汤森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润泰市场程威保温建材经营部,陈俊,汤森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7464号原告:南京润泰市场程威保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568号润泰市场E区98号。经营者:程威,男,1991年7月2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岩,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男,1981年3月19日生,汉族。被告:汤森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336号。法定代表人:薛林广。原告南京润泰市场程威保温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陈俊、汤森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润泰市场程威保温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润泰市场程威保温建材经营部自愿撤诉,并无不当,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润泰市场程威保温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南京润泰市场程威保温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霍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