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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新宁县回龙中心卫生院与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宁县养老服务站其他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指令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行初61号原告新宁县回龙中心卫生院请求确认被告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2016年12月起未履行向原告就第三人禹香梅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催缴法定职责违法,并请求撤销新宁县养老服务站作出的新企催[2016]第7号《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和被告新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复决字[2016]第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