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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吴惠宏、区世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惠宏,区世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惠宏,男,199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区世逢,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吴惠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区世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赔偿4933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63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区世逢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和信用社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惠宏书面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区世逢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惠宏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同时,申请执行人吴惠宏书面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薛昌生审判员  宋华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浩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