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24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某、郭甲、郭乙、郭某某、郭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24民初321号原告王某被告于某某被告郭甲被告郭乙被告郭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郭某某母亲),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正阳街安居社区***组。被告郭丙,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B园**号3-5-1。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某、郭甲、郭乙、郭某某、郭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原告王某就同一法律事实重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现原告再次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浦声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伊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