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5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遵义德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升件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德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升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304号原告:遵义德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金银新村社区天安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向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琴,公司员工。被告:李升件,男,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遵义德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升件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遵义德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德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义德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军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