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某、金澜馨等与翟宛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金澜馨,郭俊雯,金体成,李店芝,翟宛东,王某,李重阳,李钰坤,李炜晓,李国林,王瑞三,南阳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622号原告:郭某,男,1976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湖北省钟祥市。原告:金澜馨,女,201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原告:郭俊雯,女,2014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金澜馨、郭俊雯的法定代理人郭某,系金澜馨、郭俊雯的父亲。原告:金体成,男,1950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项城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原告:李店芝,女,1950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项城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宛东,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劲波,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3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南阳市人,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重阳,男,199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钰坤,男,2009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炜晓,男,2007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南阳市卧龙区。李钰坤、李炜晓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其母亲。被告:李国林,男,1948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南阳市人,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王瑞三,女,1946年09月08日,汉族,农民,河南省南阳市人,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基,南阳市卧龙区宛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阳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金澜馨、郭俊雯、金体成、李店芝与被告翟宛东、王某、李重阳、李钰坤、李炜晓、南阳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金澜馨、郭俊雯、金体成、李店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家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云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