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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磊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磊,男,1988年6月8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眉山市东坡区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邵成建,四川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磊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起,被告人李磊以销售住房为名,使用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虚假的财务收据分别骗取了被害人赵某某、李某、田某某购房定金56800元、116280元、100000元,共计273080元,被告人李磊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还账及消费。2014年6月,被告人李磊及其家人退还被害人赵某某16000元,同年7月退还被害人李某18000元,退还被害人田某某18000元。2016年12月13日,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另查明,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李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2017年4月2日,被告人李磊的母亲代其退还了三被害人全部钱款并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赵某某、李某、田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肖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的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收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领条、谅解书,被告人李磊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磊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磊是初犯,且其近亲属代其退还了三被害人全部钱款,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是初犯,诈骗钱款已全部退赔,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李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杜人民陪审员  黄亚玲人民陪审员  罗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