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班耀勇与陈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耀勇,陈丽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780号原告班耀勇,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长征里。被告陈丽君,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本院在审理班耀勇与陈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班耀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耀勇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鸿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