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2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班耀勇与陈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耀勇,陈丽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780号原告班耀勇,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长征里。被告陈丽君,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本院在审理班耀勇与陈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班耀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耀勇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鸿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