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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欣与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欣,张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1825号原告:赵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博被告:张越原告赵欣与被告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博,被告张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万元,给付2014年6月16日至给付欠款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00万欠据,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被告辩��: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公证,但房子没有产权。因产权证办不了,案外人崔国刚、遇艳丽要求退房。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已给原告转款40万元,原告向被告借款50万元。被告同意将三套房屋还给原告,另外给原告10万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本院审查核实,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以及本院采信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据原、被告的陈述、答辩及对证据的分析,确认如下事实:被告系黑龙江省中电巨鹰驾驶员考试场股东,案外人崔国刚、遇艳丽曾为该考试场施工。因被告欠崔国刚、遇艳丽工程款,被告与原告协商将原告父母的三套房屋抵账崔国刚、遇艳丽工程款100万元。2014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今收到赵��100万元。2014年6月26日原告父母与崔国刚、遇艳丽分别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父母将三套回购新房权益转让给崔国刚、遇艳丽,该三份协议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同意将原告父母的三套房屋抵账崔国刚、遇艳丽,以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的行为,表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欠据载明的内容履行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已向原告转款40万元,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转款系本案的欠款以及转款事实的成立,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向其借款50万元,被告予以否认。因被告的该主张与本案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审理,如有纠纷,可另行解决。关于被告提出��本案所涉三套房屋是否办理产权问题,亦不属于本案审理内容,如有纠纷,可另行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欣欠款100万元。2014年6月16日起至欠款偿清时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张越负担(此款原告赵欣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钢人民陪审员  巩丽华人民陪审员  洪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