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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行申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平县粮食局、赵庆伟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东平县粮食局,赵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申3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平县粮食局,住所地东平县稻香街7号。法定代表人赵庆国,局长。委托代理人姜英奎,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庆伟,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再审申请人东平县粮食局因被申请人赵庆伟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9行终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东平县粮食局于2017年6月21日,以其在本案立案受理前已履行了二审判决确定的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平县粮食局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平县粮食局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许 琳代理审判员  付吉昌代理审判员  蒋彦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