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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257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多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红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