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257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多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红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