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保34号申请人:呼伦贝尔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陈雪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呼伦贝尔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呼伦贝尔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02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呼伦贝尔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拉尔河东支行账户(开户名: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森工集团棚户区改造异地建设海拉尔工程项目部。账户:XXX)存款122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拉尔河东支行存款122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款额不足、额满为止(冻结时账户余额为11910199.5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