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82、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申请执行区然、方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本院,区然,方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82、19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2号。【(2017)粤0112执82号】负责人:房阳,该分行行长。申请执行人:本院。【(2017)粤0112执1949号】被执行人:区然,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荟文四街**号****房。被执行人:方晓斌,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荟文四街**号****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申请执行区然、方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区然、方晓斌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含手续费)349883.42元及利息、滞纳金;案件受理费6760元,由区然、方晓斌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的执行申请及本院金融庭的移送,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5日、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2017)粤0112执82、1949号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发现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区然名下位于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90号首层402号、天河区林和东路121号B1626铺的房产;发现并轮候查封区然名下车牌号为粤SV39**号的车辆(未实际控制车辆),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其表示不能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82、19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学洁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辛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