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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李述丕、席建鹏、北京大康百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述丕,席建鹏,北京大康百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2012年8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郭某(王某之母),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述丕,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席建鹏,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大康百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辛路168号。法定代表人:侍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李述丕、席建鹏、北京大康百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涛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