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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董桂环与邢春伟、徐希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桂环,铁岭县李千户镇小靠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董桂环,女,1956年生。被执行人铁岭县李千户镇小靠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焦清岩,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桂环与被执行人邢春伟、徐希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铁岭县李千户镇小靠山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铁岭县李千户镇小靠山村民委员会在李千户镇经营管理站属于村集体(不含村民个人)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池金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