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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培峰与张新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峰,张新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310号原告:刘培峰,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强,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源,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峰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新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培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刘培峰承担。审判员  李彦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