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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水清与黄水清、梁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水清,梁桂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095号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345-1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华,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源昌,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水清,1974年12月9日。被告梁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水清、梁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水清、梁桂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