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宾团与张宏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宾团,张宏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66号申请执行人:王宾团,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宏博,男,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宾团与被执行人张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潼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52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宏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宾团于2017-05-0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宏博在外地打工,具体地址不详,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宾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宏博本人的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2执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明强代理审判员 姚君莉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