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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2017年2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杜艳丽,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六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杜艳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2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平原路与弦歌大道交叉口东南侧路段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5KV电营线036号线杆时,与宋某某驾驶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平原路与弦歌大道交叉口南东侧路段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两辆、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宋某某右膝关节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行车路线和方向不持异议,辩解其在事发地点停着时,对方的车开过来与其相撞了。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被害人车速过快,对案发存在过错,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和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安阳市平原路东侧路段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弦歌大道交叉口南35KV电营线036号线杆时,与驾驶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经过此地的宋某某发生相撞,致使宋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次要责任。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宋某某右膝关节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列为网上在逃嫌疑人,2017年2月5日,李某某在其家人的规劝下,等候民警将其带到公安机关。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人赔偿宋某某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安阳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10月12日18时44分许,有群众报警称平原路与弦歌大道路口南100米处发生两辆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周围环境、遗留现场的车辆受损情况及特征。三、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属性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已达到机动车的规定标准。四、安阳市灯塔医院诊断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宋某某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五、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某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七、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12日18时35分许,其骑摩托车沿平原路行驶至弦歌大道交叉口南东侧路段时,突然发现对面驶来一辆助力摩托车。其刹车并躲闪,但还是撞在一起。其倒地后被摩托车压着,被群众扶起来后,其朋友等人也过去了,并拨打了110。八、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六点多,宋某某与其联系说他在平原路和弦歌大道交叉口附近撞车了。其到现场见宋某某在地上躺着,对方驾驶员在路边蹲着,其遂报了警。九、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岳父)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任某某给其联系说李某某在平原路和弦歌大道交叉口南出事了。其带着妻子和两个朋友到现场,见对方在路边坐着,110和120都到了,120把对方拉走了。因为李某某也受伤了,其给民警说让其妻子等事故科的人,其带着李某某去六医院了。第二天早上,李某某离开家,不知道去哪里了。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事发当日,其从工地上回家,沿平原路向南行驶到弦歌大道后,沿平原路东侧的慢车道由北向南行驶。为等一起干活的伙计,其骑着车、车头朝南打电话时,对面过来一辆黑色摩托车与其相撞,双方都倒在地上,其手部受伤了。其岳父来后将其送到六医院拍了片,没有骨折,回家后因心里烦躁,就离家出走了,一直在外居无定所。十一、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和撤销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实,李某某因交通肇事于2014年3月4日被列为网上在逃嫌疑人后,经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民警到其家中做工作,其家属规劝其投案。2017年2月5日,在李某某家属的指引下,公安民警到汤阴107国道附近找到等候处理的李某某。十二、本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款物四联单、调解书和谅解书,证实民事判决以及和解执行情况。十三、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有无证驾驶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辩解其在事发地点停着时对方的车开过来与其相撞,与在案其他证据不符,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在家人规劝下,等候民警抓捕,归案后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取得了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廷印审判员  和晓璞审判员  高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