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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申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文斌、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文斌,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弥渡县水务局,赵雪松,姜方彪,杨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文斌,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唐超,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嵩明县玉明路***号。法定代表人:叶金明,总经理。一审被告:弥渡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杨俊华,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高,云南海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一审被告:赵雪松,男,1991年12月13日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市。一审被告:姜方彪,男,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宾川县。一审被告:杨树,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弥渡县。再审申请人吴文斌因与被申请人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弥渡县水务局、赵雪松、姜方彪、杨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中民初字第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吴文斌于2017年6月22日以“根据一审裁定明确申请人可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另行提起诉讼,申请人决定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文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文斌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王桂萍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