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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国强与叶福兴、叶青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强,叶福兴,叶青松,叶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204号原告:朱国强。被告:叶福兴。被告:叶青松。被告:叶进。原告朱国强诉被告叶福兴、叶青松、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朱国强负担。审判员  潘希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