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钟飞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375号罪犯钟飞,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玉中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钟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2014年6月5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西江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钟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奖励分87.72分,确有悔改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意见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钟飞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钟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2月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燕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