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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刚、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刚,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931号申请执行人:郭刚,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饮马村。郭刚与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6〕第5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900元,已执行343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隆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