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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曲木热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曲木热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268号罪犯曲木热达,男,1967年8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于1992年8月24日作出(1992)越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木热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1995年9月7日对其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1999年9月23日止。因脱逃罪,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普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曲木热达有期徒刑四年,尚有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四年三个月十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5年6月30日对其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9日止。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曲木热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曲木热达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曲木热达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曲木热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获表扬3个。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曲木热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木热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仁 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 月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