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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裕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富裕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裕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发中路13号A栋304。法定代表人:桂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文化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宇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裕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蓬法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恢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文 中审判员 李 嘉 林审判员 ��广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文 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