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24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顺川贵永弘租赁有限公司与税照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川贵永弘租赁有限公司,税照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民初536号原告安顺川贵永弘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骏。住所:关岭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81年8月29日生,黎族,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登祥,男,1950年2月12日生,布依族,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税照龙,男,1969年8月9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县。原告安顺川贵永弘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税照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安顺川贵永弘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川贵永弘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顺川贵永弘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