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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刑更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纯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纯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121号罪犯何纯富,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何纯富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以(2015)资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何纯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此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纯富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已全额缴纳罚金五千元。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有犯罪前科。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纯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有犯罪前科,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纯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家玉审 判 员  王燨聆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