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吕世桥、钱珠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世桥,钱珠连,永康市西城街道富大坑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西城街道富大坑村经济合作社,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726号申请执行人吕世桥,男,1960年2月7日出生,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钱珠连,女,1963年9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市西城街道富大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富大坑村。法定代表人王新衡。被执行人永康市西城街道富大坑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富大坑村。法定代表人王伟志。被执行人王磊,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世桥;钱珠连与被执行人永康市西城街道富大坑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西城街道富大坑村经济合作社、王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磊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磊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