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久平与被执行人荆国兴、荆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久平,荆国兴,荆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李久平,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荆国兴,男,汉族,1947年9月21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荆花勇,男,汉族,1977年5月24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久平与被执行人荆花勇,荆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旬阳民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荆花勇,荆国兴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久平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6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查明被执行人荆国兴银行存款有1045元,依法予以划拨。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后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不知被执行人下落,经本院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1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柯增旭人民陪审员 何兴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汉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