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杜海河与张国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河,张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946号申请执行人:杜海河,蒙古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苏木伊和诺日嘎查新兴组,电话158XXXXXXXX。被执行人:张国静,女,汉族,年龄不详,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苏木政府所在地,电话152XXXXXXXX。本院在执行杜海河与张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杜海河申请撤回对张国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9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