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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继超与魏大福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超,魏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杨继超,男,25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魏大福,男,32岁,祥云县人。关于杨继超与魏大福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继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923民初6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35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大福自动履行了2000元,余款1650元至今未履行。经过总对总以及点对点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魏大福无银行存款也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到其家中调查,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魏大福目前下落不明。据此,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因此,本案执行标的15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未执行到位。本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执4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