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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黄天君与被执行人王付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君,王付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号申请人黄天君,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付昌,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住南阳市。申请人黄天君与被执行人王付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提起刑事自诉,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宋长玺审判员 :任行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