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黄天君与被执行人王付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君,王付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号申请人黄天君,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付昌,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住南阳市。申请人黄天君与被执行人王付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提起刑事自诉,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宋长玺审判员 :任行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