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与程鹏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程鹏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民初10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繁华大街102号。法定代表人:李淑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国满,男,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职员,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程鹏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与被告程鹏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X月X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于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的撤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凡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