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秀芹与秦林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芹,秦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秀芹,女,汉族,住所地马鞍山市。被执行人:秦林生,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李秀芹与秦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林生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林生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9125.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