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3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凡(繁)伟与被执行人付广芹、赵福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繁)伟,付广芹,赵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3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孔凡(繁)伟,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执行人:付广芹,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执行人:赵福德,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申请执行人孔凡(繁)伟与被执行人付广芹、赵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付广芹、赵福德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孔凡(繁)伟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3民初17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连娣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张永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