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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3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凡(繁)伟与被执行人付广芹、赵福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繁)伟,付广芹,赵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3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孔凡(繁)伟,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执行人:付广芹,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执行人:赵福德,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申请执行人孔凡(繁)伟与被执行人付广芹、赵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付广芹、赵福德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孔凡(繁)伟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3民初17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连娣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张永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