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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共双赢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市陆陆陆商贸有限公司冯庆源董小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共双赢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市共双赢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市陆陆陆商贸有限公司,冯庆源,董小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409号申请人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迎宾路1号一幢1。被执行人焦作市共双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钢材市场东区35号楼上2号。被执行人焦作市陆陆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钢材市场39号。被执行人冯庆源,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董小灵,女,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武陟县。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共双赢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市陆陆陆商贸有限公司,冯庆源,董小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975066.7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晨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