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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财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卫龙申请金有雨、邱燕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卫龙,冯厚祥,金有雨,冯小科,邱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344号申请人曾卫龙,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冯厚祥,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金有雨,女,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冯小科,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邱燕,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曾卫龙为与被申请人冯厚祥、金有雨、冯小科、邱燕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冯厚祥、金有雨、冯小科、邱燕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申请人曾卫龙及案外人陈英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冯厚祥、金有雨、冯小科、邱燕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