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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团成与傅祥业、穆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团成,傅祥业,穆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4375号原告:朱团成,汉族,农民,住即墨市。被告:傅祥业,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穆晓,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朱团成与被告傅祥业、被告穆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团成、被告穆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祥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团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傅祥业、穆晓返还借款9000元及自2017年5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0日,傅祥业向郑均岩借款9000元,承诺2017年1月20日前还款,并出具借条1张。朱团成为傅祥业的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穆晓与傅祥业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傅祥业拒不还款,朱团成支付给郑均岩9000元。朱团成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傅祥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穆晓辩称,我与傅祥业是夫妻关系。我不知道傅祥业借钱的事。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朱团成提交的借条1张、证明1份以及郑均岩的证人证言和支付宝交易记录,能够证明傅祥业借郑均岩9000元,到期后由朱团成承担了保证责任。本院认为,朱团成作为傅祥业向郑均岩借款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傅祥业追偿。穆晓对其与傅祥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傅祥业、穆晓欠朱团成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傅祥业、穆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