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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梅广川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广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02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广川,男,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中专在读。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广川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广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梅广川和冯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因打牌输钱,冯某某提议采取“揪娃儿”的方式获取钱财。三人先后寻找了两名作案对象,但均未得逞。次日零时许,三被告人在内江市市中区甘泉寺路口的”卤饿店“旁边的巷道外,发现了路过的被害人范某某,遂以借钱为由向范某某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梅广川、刘某某遂勒住范某某的脖子,冯某某帮忙拖拽,三人合力将范某某强行带至该巷道内的“甘泉上品茶楼”门口,并采取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行索要范某某人民币30元后,刘某某又将其钱包内的100元人民币抢走。2017年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梅广川到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梅广川退还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梅广川的行为予以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梅广川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梅广川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冯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唐某、冯某、冯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信息、社会调查报告、收条、谅解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广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梅广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广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亚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馨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