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季连叶与帖水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连叶,帖水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季连叶,女,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执行人:帖水潮,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本院执行季连叶与帖水潮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7日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诉讼费、鉴定费1520元。经查,被执行人帖水潮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帖水潮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宏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