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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季连叶与帖水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连叶,帖水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季连叶,女,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执行人:帖水潮,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本院执行季连叶与帖水潮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7日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诉讼费、鉴定费1520元。经查,被执行人帖水潮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帖水潮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宏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