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栾涛、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栾涛,李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52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法定代表人张连怀,行长。被告栾涛被告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栾涛、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08元减半收取103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