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桂黄虎与安吉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黄虎,安吉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02行初46号原告桂黄虎,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安吉县。被告安吉县民政局,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姜平,该局局长。原告桂黄虎诉被告安吉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6月16日本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7年6月26日,原告桂黄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桂黄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黄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桂黄虎负担。审 判 长 孙美华代理审判员 韩旭康人民陪审员 费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濮建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