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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照范菊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照,范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纹江东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宋小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达兵,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照,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范菊花,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本院在执行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照、范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孙照、范菊花名下有位于四川省罗江县万安南路住宅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照、范菊花名下位于四川省罗江县万安南路住宅房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阳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