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玉献与孙成福、安华农业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献,孙成福,安华农业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166号原告:杨玉献,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孙成福,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237-4号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献与被告孙成福、安华农业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