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王元虎与王银亭、上海荆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虎,王银亭,上海荆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214号原告:王元虎,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聚,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银亭,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被告:上海荆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99号7号楼983室。法定代表人:陈正才。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1号A幢15-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12654378。法定代表人:高秉学。原告王元虎诉被告王银亭、上海荆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元虎负担。审判员 黄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百度“”